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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核定儀器查驗之報單,無論係應補或免補書面報單,均採驗放方式辦理。
前項報單申報二只貨櫃以上者,其中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應檢附裝櫃明細,採逐櫃查驗無異狀逐櫃放行方式辦理;未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除報關人或貨主向海關申請儀器查驗者外,應俟核定儀器查驗之貨櫃全數完成查驗無異狀後,始得放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