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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之機構,於從事環境開放試驗開始前,應授予參與人員有關知能,並應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有關知能係指瞭解危害之意外處理、物理性與生物性防護之知識及技術、環境開放試驗實施的危險程度及其他有關應有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