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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回收清除處理發泡塑膠容器得採左
列方式:
一、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回收清除處
理。
二、成立共同回收組織,由其自行或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聯合回收清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