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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基於漁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利益之整體考量,主管機關得指定財團法人或漁業團體,代表業者與他國洽談漁業合作之船數、費用、作業天數、作業海域範圍或應遵守事項等權利義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