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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之體檢醫師於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後,應簽署檢診結果,並由該醫療機關、團體向民航局提出應否發給體檢證之建議。
民航局於接獲第一項之檢診結果及建議後,經考量認有進一步評估缺點免計之必要時,得交付航空醫學評鑑員進行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