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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生產事業依據「重要生產事業特別獎勵適用範圍及標準」或「工礦業或事
業新建或擴充獎勵標準」申請,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如左:
一、發射機頻率誤差 小於 2○ PPM。
二、附混發射 衰減dB值優於43+1○Log1○ (輸出功率瓦特數
) 。
三、接收機靈敏度 信號對×信比1○dB,輸入不大於1 5uV。
四、接收機選擇性 優於65dB。
五、接收機附混響應 優於65dB。
六、多頻路接收及 (或) 發射,須配備銷相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