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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依左列規定由郵局給付代運郵件津貼:
一、郵局交運之郵件,應按途程計算,每噸公里不超過各省及直轄市公路
主管機關規定汽車載運零擔貨物運費費率為原則,由當地郵政管理局
與汽車運輸業協商定之。
二、運價特高或運輸情形特殊困難地區,運郵津貼另行酌增;但增加後之
總額不得超過第一款規定之原則。
三、運郵津貼之調整,以原訂費率為基數,隨時按照國內平信郵資增減比
例調整之。
四、運郵津貼每月結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