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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監所人員之陞任,除應具備前條之資格條件外,遴用時,得以資績計分定
之,其參加訓練成績特優者,並優先考慮遴用。
前項資績計分,以學歷、考試、服務年資,最近三年考績、獎懲及首長對
品德、學識、才能、經驗、體格之綜合考評等項加減分數定之,其標準依
附表 (附件一) 之規定。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第
127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