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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藏品圖像使用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圖像借用期限以三個月為限,自交付時起算,使用完畢應返還予本中心。如需延長借用期間,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