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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子媒體提供時段頻道播放終身學習節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終身學習節目播放之時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線廣播電臺:週一至週五應優先安排於晚間六時至十二時,或上午
八時至十時內播出。
二、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其他電子媒體:週一至週五應優先安
排於下午二時至四時,或晚間十時至十二時播出。
三、電子媒體於假期、例假時得安排於特定視聽眾方便視聽之其他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