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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管教或懲處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或懲處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及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