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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分發編班及就讀事項:
一、隨班就讀:學生至分發學校既有之系(所)群科班級上課。
二、專班就讀:
(一)校內專班: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或未達開班規模而有特殊情形者,分發至校內新增系(所)群科班級上課。
(二)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由分發學校申請適當場地校外專班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