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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兒童及少年於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滿一個月前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當月,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