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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美術館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館置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技正、室主任、專員、編審、助理研究
員、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編審、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規定聘任。展覽組、典藏組、推廣組及圖書資訊組組長,必要時得比照
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