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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國光劇團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團置下列團員:
一、劇藝指導人員:藝術總監、導演、編纂、製作經理、設計師、排練指
導、音樂指導、技術指導及舞台監督。
二、演員及文武場樂師。
三、助理劇藝指導人員:助理編纂、助理設計師、助理排練指導、助理音
樂指導、助理技術指導及助理舞台監督。
四、專業劇藝人員:容裝、箱管、字幕、舞台、燈光及音效。
前項各類人員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按其專長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