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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期貨經紀商業務章則,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
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內部稽核制度。
四、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五、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
六、資金運用對象及方針。
七、客戶輔導、徵信、投資教育。
八、經營業務之原則與方針。
九、業務操作程序及權責劃分。
十、受託與執行買賣相關程序。
十一、營業紛爭之處理。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