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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漁會經核准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者,原有之信用部本部或分
部得經財政部之核准改為該新設銀行之分支機構。
新設銀行辦理農漁民貸款、農企業貸款及農業有關之貸款,其餘額對其授
信總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或農業生產占國民生產總額比率之十倍
,並以孰低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