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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登載於機關網站;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三讀或法規命令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之內容影響前開評估報告之稅收損失金額者,業務主管機關應於法律三讀、法規命令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另提出補充報告送財政部,經該部函復確認後十五日內登載於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