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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產菸酒類之完稅價格,應以出產地附近市場前一個月之平均批發價格為
完稅價格之計算根據。
前項平均批發價格,包括 (甲) 該項完稅價格, (乙) 原納稅款即該類完
稅價格應征稅率之數, (丙) 由產地運達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定為完稅價格
百分之十五。完稅價格之計算公式如左:
場地附近市場之平均批發價格×100÷ (100+菸酒稅稅率之數+由產地至
附近市場所需費用即15) =核定完稅價格。
征收菸酒類稅之貨品,為便利稽征,各省市財政廳局得斟酌情形採行分類
分級課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