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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醫院住院精神病患財物保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精神病患者之不動產,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房屋如屬本會農場場 (墾) 員所有,處理原則如次:
(一) 土地由所隸農場協助辦理委託代耕或僱人耕作,其收益扣除耕作費
用及各項稅捐外,如有盈餘由各該農場造冊轉送醫院。
(二) 房屋如係公有,由農場收回代管,如係私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土地房屋如係個人私有者,原送醫機關會同本會派員清理列冊登記,
專案核辦。
三、前項一、二兩款土地房屋所有權狀及產權狀及產權憑證等文件,除授
田農場已專案集中保管者外,其餘未列入保管部份,應按前條第四款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