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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眷就醫公立各級醫院 (所) 得按左列予以優待:
一、掛號費免繳。
二、藥品照成本收費。
三、處理手術等費繳半數。
四、住院保證金照章計收。
五、如住院治療住三等病房者,得免收住房費,如三等病房無空位,而自
願改住二等病房者,其超出三等病房之費用,由患者自行負擔,膳食費不
分病房等級,一律照章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