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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退輔會、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