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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團法人預算、決算之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應於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每年七月底前),編列預算(格式如附件一),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本會。
二、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格式如附件二),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審定後,報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