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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七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法規制度。
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
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
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含實作測驗)。
五、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實作測驗、第五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