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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辦單位應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參加政黨之同意書及辯論會之影音檔案,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申請書及參加政黨之同意書格式如附式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