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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海上釣魚活動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海釣船搭載海釣人員最高人數及船員 (包括船長) 最低人數如左:
一、一噸以一、未滿三噸者,海釣人員六人,船員一人。
二、三噸以上、未滿五噸者,海釣人員十人,船員二人。
三、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海釣人員十六人,船員二人。
四、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海釣人員二十人,船員二人。
五、二十噸以上、未滿三十噸者,海釣人員二十四人,船員四人。
六、三十噸以上、未滿四十噸者,海釣人員二十八人,船員四人。
七、四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海釣人員三十二人,船員四人。
海釣船應依核准海釣人數於甲板兩舷設置固定座椅及救生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