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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職能評估專業人員之工作職責如左:
一、受理轄區內申請輔導與安置殘障者個案或接受其他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轉介之殘障者個案。
二、轉介轄區內申請輔導與安置之殘障者至其他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
關。
三、與申請輔導與安置之殘障者個案晤談並建立個案檔案。
四、辦理及協調職能評估之執行。
五、統籌職能評估結果並協調有關專業人員設立小組共同研擬殘障者輔導
或安置計畫。
六、協調殘障者輔導或安置計畫之執行。
七、定期追蹤與輔導已安置之殘障者。
八、其他有關本法第十二條之輔導與安置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