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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中心置專門委員、技正、科長、專員、技士、科員、辦事員、書記,其工作人員由本部現有總員額內調充之。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酌用聘僱人員辦理系統分析、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資料處理、資料登錄及管理等工作。
第一項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