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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96.01.16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臺灣省政府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區鑑定委員會以每星期召開鑑定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各區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其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各區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鑑定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