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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增加年度預算員額:
一、非屬因應新設機關、執行本院核定新增重大專案計畫或業務之人力需求。
二、所需預算員額,經檢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人力調整運用。
三、具延續性中長程業務之人力需求,可循環運用前一階段已配置之人力。
各機關因安置其他機關現有人員,而增加配置預算員額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所增預算員額並應列管為出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