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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任之。
一、曾任行政法院評事或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者。或曾任高等行政法院簡任
法官一年以上,並在高等行政法院服務滿四年者。或曾任最高法院法
官、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庭長、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簡任法官一年以
上並在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服務滿四年,並均經依普通法院法官、檢察
署檢察官改任各級行政法院法官遴選辦法遴選合格者。
二、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者。
四、最近三年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前項具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