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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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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擬編業務計畫與預算時,應注意下述各點:
一、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本零基預算原
則辦理。數據資料應力求具體、詳盡與確實。固定資產投資、現金增
資、轉投資、盈餘轉增資及各項支出,均應切實依規定程序列入預算
辦理;非確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不得引用預算
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以墊款肆應有關支出。擬編時應設置年度計畫與
預算審核會議會或類似組織,由事業主持人、各部門主管及高級幕僚
組成,並儘量邀請熟悉業務之基層人員參加或提供意見。
國營事業長期計畫與年度預算配合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一。
國營事業本零基預算原則改進預算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二。
二、資本支出計畫:應按計畫型與非計畫型劃分。凡屬建設廠礦、改良、
更新、擴充生產設備及其他雖非直接生產之投資計畫,但投資金額鉅
大,對事業具有重大影響者列為計畫型資本支出;零星購置或汰換設
備,無法計算投資效益者列為非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型資本支出計
畫,應對市場預測、工程技術、人力需求、原料供應與財力負擔及過
去投資之實績,先有週詳之考慮,成本效益應作精密之評估,包括風
險與不定性分析,分析時應揭露預測之假設條件及資料來源,並顧及
公害防治、環境影響、及工業安全,而後排定優定順序。其財務計畫
欠週或投資報酬率欠佳或竟低於資金成本率者,除為配合政府政策辦
理者外,應不予成立,對於計畫之社會成本或效益,應予計算或說明
。各項計畫均應配合工程進度及實際執行能力,核實編列年度預算,
繼續投資計畫,以前年度所列預算尚敷支應者,本年度預算暫緩編列
,並應逐年重新評估,不合效益者,應檢討緩辦或停辦;新興投資計
畫,應妥訂完成後之經營管理方式。各計畫中,與目標無直接關聯之
非必要性設施,均不得編列。非計畫型資本支出,應力求撙節,從嚴
核列;非業務急需之土地購置、房屋建築及設備購置,均暫從緩。重
要經建投資計畫預算之編列,應確實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
冊有關規定辦理。
三、產銷營運目標:應以過去實績為基礎,衡酌未來市場趨勢、擴充設備
能量、提高設備利用率,與提高人員效率等因素,計算其成長率,縝
密估測其量值。
四、成本售價與合理報酬:各項成本,應在不影響工作及產品品質之前提
下,力求撙節,並按變動與固定分析。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不隨業務
務營運量之增減變動者,屬固定成本;凡成本在特定範圍內隨業務量
而變動並成正比率增減者,屬變動成本。變動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
接人工,及與生產有關的直接費用,諸如依機器小時或生產數量核計
之設備折舊、水電煤氣費,及部分運輸與行銷等變動費用,應依工業
工程研究或依歷史資料發展,訂定標準單位變動成本 (率) ,並於預
算表內註明。固定成本包括支援性之製造費用,諸如維護、督導、生
產規劃、品質管制及一般行銷、管理等固定費用,應依增量成本效益
分析,按部門或企業整體訂定適當固定金額,然後根據正常成本訂定
公平售價與合理報酬。
五、研究發展計畫:應作事先評估,注意將來所需財力及相關條件之配合
,並考慮國際及國內科技發展之動向,依本院核定「科技研究發展方
案」之有關規定辦理。凡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及提供勞務技術、
改善製程、節約能源、防治污染之研究、產品市場調查之支出及重大
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所作可行性研究暨環境保護影響評估經費均列入研
究發展費用,並編列預算。
六、凡依預算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附屬單位預算內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與各該主管機關
所編主管歲入歲出單位預算列數一致,各主管機關應負責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