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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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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基金之主管機關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時,除應注意本辦法第
三章預算執行程序之規定外,並應對盈虧 (餘絀) 比較分析:
一、盈餘 (賸餘) 超過法定預算目標,收支尚屬合理者,得照案核定;盈
餘 (賸餘) 超過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應予檢討,分析其
原因。盈餘 (賸餘) 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之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
其原因外,並檢討產銷 (營運或作業) 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
合理。
二、由盈 (餘) 轉虧 (絀) 及盈餘 (賸餘) 超過或低於法定預算目標百分
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殊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
開會議審查,有關事業或作業主持人應列席備詢。
三、虧損 (短絀) 低於法定預算額度,收支尚屬合理者,得照案核定。虧
損 (短絀) 超過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十以上者,除審核分析其原因外
,並檢討產銷 (營運或作業) 量值、成本及收支估計等是否合理。
四、虧損 (短絀) 低於或超過法定預算額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或情形特殊
者,由主管機關視其差異原因及嚴重程度召開會議審查,有關事業或
作業主持人應列席備詢。

前項盈餘 (賸餘) 法定預算目標及虧損 (短絀) 法定預算額度在第一期分
期收支估計表以法定預算所列盈虧 (餘絀) 之二分之一為原則予以比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