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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擬任擬遴人員之送審,應檢齊左列表件送請銓敘機關辦理。
一、任 (遴) 用審查表一份。
二、履歷表二份。
三、保證書一份。
四、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一份。
五、學經歷證明文件:其繳送保證書者由銓敘機關對保後核採,對保格式
如附表 (一) 。
六、其他有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