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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教員工因公受傷或殘廢,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而治療第七次之
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殘廢或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者,
按殘廢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