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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教人員之補償金於審定機關審定退休案或資遣給與案時併同審定,並由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前項補償金之支給機關、發放機關及發放核銷程序,依退撫新制實施前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之支給或發放作業規定辦理。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