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7: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退休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
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
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