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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選送進修考察人員時,應於考績核定通知到達後三個月內,依規定
標準擬定人選,並預擬研究科目或考察事項及派赴地點或國別,送請銓敘
部查核存記,由銓敘部彙報考試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