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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繼續任用人員以其銓敍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其考績案由行政法人核定後,應送請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