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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全文 10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附表三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評分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