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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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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