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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初任委任官等依法試用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認為才能特殊優異
: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其總成績為優等者。
三、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曾任立案之私立小學校長一年以上者,或曾任合格教員四年以上,成
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