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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依前條所列項目評審時,應包括左列各款評審標準:
一、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二、經銓敘審定之資格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三、經依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四、具有二年以上基層服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者。
五、任現職務及現職等期間,依考績法曾記二大功以上者。
六、任現職務及現職等期間,經保舉為最優人員核定有案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