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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法人員曾任推事或檢察官一年以上,並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二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兼任地方法院院長之推事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或高等法院荐任推事或檢察官之資格。
曾任相當於荐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成績合格者,具有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