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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續聘:
一 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二 因業務計畫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