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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委員,應就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曾任簡任職六年以上,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私立大學教授六年以上,對文官制度或法律學科著有研究者。
三、具有人事行政或法學之相關學識專長,聲譽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四、有關機關副首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