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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捷運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得於
訓練期滿翌日起六個月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重訓仍
不及格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