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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一等大副考試:
一、領有一等船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一六○○總噸以上船舶一等船副二
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國際航線船舶大副證書後,任國際航線船舶
大副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船副及大副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年,並持有一等大副晉升訓練結業
證書者。
大學航海系畢業,具有前項第一款之應考資格者,其任船副之年資,得縮
短一年六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