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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持外國政府執業證書申請檢覈,應繳驗原執業證書、原報考或應檢覈之學
經歷證明文件、考試成績單或經合法公證人證明與原本完全一致之複印本
,並均附繳有關法規抄本。
前項應繳各件,除原係中文者外,須各附經外交部或駐在當地使領館或經
授權單位簽證之中文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