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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
候用名冊。
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
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
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
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